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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贵宾楼:十七年房产之争,至今仍在进行中

时间:2013-08-17 10:1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昨日,一名网友向本网提供了一条新闻线索,声称五指山市一处叫做贵宾楼的房产前后历经十几年,经过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原振东法院)前后几次的判决和裁定,至今仍然没有解决归属问题,他希望能了解为什么这么多年,房屋产权还是没能最终确定下来。
    记者实地勘察了爆料人提及的房产,是一处名为贵宾楼的楼房,经过多方打听,记者了解到,贵宾楼(原名椰风楼),1991年,通什市政府将其租赁给海南金圆旅业有限公司经营(以下简称“金圆公司”),期限为15年(1991~2006)。1992年,金圆公司与市政府由“租赁合同”改签“转让协议”,转让期限为50年,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但金圆公司在接管五指山宾馆以后,没有履行 “转让协议”的条款,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消极经营,并且出现欠缴国家税金、欠发工人工资的事实,最后导致职工集体上访。市政府鉴于金圆公司已无能力履行转让协议的事实,依约收回五指山宾馆,之后为了盘活资产,化解社会矛盾,市委领导多次致电金达公司,请求其接管五指山宾馆,并最终在1997年1月10日,由原通什市委办、市政府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正式致函金达公司,附条件地将五指山宾馆转让给该公司。
    既然房产已经转让给金达公司,那么又是如何被查封,如何被拍卖的呢?
    原来,最早经营贵宾楼的金圆公司在1992年曾向海口市振东城市信用社贷款70万元,因未能按约偿还,1995年海口市原振东法院(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将五指山市五指山宾馆的贵宾楼查封。
    然而1997年在市政府牵头下,签订转让协议的金达公司在1998年5月才得知贵宾楼被法院查封,之后立刻向海口市原振东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同时,原金圆公司的股东海信公司也向原振东法院作出愿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当时原振东法院院长批示:“像这类案件最好找双方协商妥善解决问题,拍卖宾馆部份使用权对整体经营都不方便,也难于管理,多做双方工作,用最佳方式来解决”,但是原振东法院既没有受理金达公司的异议,也没有组织调解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将贵宾楼资产抵债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裁定,这也为十几年来的房产纷争埋下了伏笔。
    2001年,原振东法院以评估价179.9万元的价格将贵宾楼裁定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用于抵偿债务,并在2010年腊月二十九进行拍卖,北京商人王凤和以十年前的评估价179.9万元竞得该贵宾楼。
    王凤和在拍得贵宾楼办理房产过户时,遭到了五指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拒绝,原因是2001年,贵宾楼裁定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时,他们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更重要的是,贵宾楼权属证书载明的“所有权人”为“五指山宾馆”,与金圆公司的分支机构“海南金圆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宾馆”的名称是不相符的,原振东法院仅因权属证书上有“五指山宾馆”的字样就将贵宾楼认定为金圆公司的财产实施了执行,而事实上,此时的贵宾楼已经被原通什市委、市政府合法转让给了金达公司。
    律师提醒我们说,如果金达公司在1998年就提出了异议,那么按照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原振东区法院是应该受理金达公司的异议的,而不应剥夺金达公司的异议权,因为这会导致金达公司丧失了主张权利的途径和最佳时机。   
    那么目前贵宾楼的归属权到底在谁呢?金达公司表示已经合法与市政府签订了转让协议,买方表示自己是竞拍所得,双方各执一词,都提出了自己的法律依据。
    记者咨询了律师之后,查询了相关法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进行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那么依此看来,没有房屋产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拍卖行为应该是无效的,而王凤和认为其通过竞拍取得贵宾楼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时间久,案情复杂,该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原振东法院)十七年前做出的房产抵债裁定是否正确,这需要等待法院的进一步调查取证。
    房产的归属我们也会继续关注,但是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一定要积极调解,否则起不到没有化解和舒缓矛盾的作用,反而可能加剧矛盾的激化,引起一系列的后续矛盾,留下本案一样的“历史难题”。(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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