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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董事长伙同他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获刑13年

时间:2013-09-01 17:34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庭审现场 

  利用土地入股对外引资合作组建新股份制公司的机会,内外接应,压低入股土地价格,在没有出资、没有建设、没有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将“骗得”的65%股权以803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并将该笔款项侵吞。他本想上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好戏,没想到戏演砸了。  

  1月23日,浙江省温州虹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文奇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的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原村委会副主任杨日州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温州虹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原职工林益松、乐清市虹桥镇政府综治办原专职副主任顾祥会也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面对土地起了贪念  

  总部设在乐清市虹桥镇的温州虹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丰集团)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朱文奇从2005年5月开始担任虹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年1月,虹丰集团上报的饲料异地技改项目得到了乐清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尔后,虹丰集团在天成工业园区分两期征用土地20.37亩,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土地及规划审批手续。  

  经过初步估算,建设该项目需要几千万元的资金投入。虹丰集团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要求引入外资组建股份制公司进行技改项目,虹丰集团则以该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上级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确定虹丰集团将20.37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35%的股份,合作方以现金出资,占65%的股份。  

  刚开始,朱文奇没想过从这一项目中捞点好处。直到20多亩土地放在眼前时,他突然觉得,或许自己能从这个技改项目中获取点好处。“土地是个宝啊,不在这里面为自己做点文章,太可惜了。”案发后,朱文奇对办案检察官坦言。  

  幕后操纵股权转让  

  一个计划慢慢在朱文奇的脑海中形成:利用自己担任虹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便利,把虹丰集团所属的那块20.37亩土地项目弄过来由自己操作,谋取私利。  

  为了掩人耳目,朱文奇决定找一个绝对信任的人帮自己运作,自己则在幕后操控。经再三思量,他找到了朋友——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委会副主任杨日州。朱文奇告诉杨日州,虹丰集团准备以土地入股对外引资合作组建新股份制公司,他们只要成为虹丰集团的合作人,先把土地弄到手,不需要投入太多资金,在评估虹丰集团的入股土地时,将土地价格压低,再将65%的股权转手卖给他人,就可以从中获取土地差价。  

  听到可以空手套白狼,轻松赚钱,杨日州当即表示同意加入。按照朱文奇的要求,他找来时任虹桥镇政府综治办主任的顾祥会和虹丰集团职工林益松,三人约定由林益松负责出面与虹丰集团谈判。林益松和顾祥会分别出资200万元与100万元作为操作费用,朱文奇和杨日州不用出钱。  

  2007年9月,虹丰集团委托评估机构对20.37亩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在朱文奇的操作下,这20.37亩土地的评估价为1452万元,相当于每亩70万元,而当时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是每亩90万元。  

  不久,虹丰集团与林益松签订了股份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虹丰集团以土地评估价1452万元参股,占35%股份,林益松以现金出资,占65%股份,双方组建新股份制公司;林益松需在2007年12月底前进行建设;林益松自协议签订5天内,上交保证金200万元等等。但是在朱文奇的干预下,该协议并未约定林益松近2700万元资金到位的明确期限。  

  股份投资协议签订后,朱文奇等4人在没有出资、没有进场施工、没有组建新公司、尚未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开始寻找投资人。2008年4月,他们与乐清红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虹丰集团的土地每亩价格为132万元。朱文奇等4人将林益松名下的65%股权转让给红源公司,并将该部分股权产生的803万元土地差价款予以侵吞。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为了掩盖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事实,2008年6月,朱文奇等4人以林益松的名义与虹丰集团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乐清市东益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益公司)。随后,林益松与红源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东益公司股东变更为红源公司,占51%股份;虹丰集团占35%股份;林益松占14%股份(形式占有,实际属红源公司所有)。  

  2008年下半年,红源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520万元至林益松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中包括200万元保证金,以及受让款总额的40%即320万元。2010年初,杨日州又私下向红源公司要走了100万元。其中,杨日州分得370万元,顾祥会实际获利10万元,朱文奇拿到20万元,还有20万元用于土地围墙费用。  

  2011年以来,不断有群众反映虹丰集团利用饲料技改项目变相非法转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乐清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通过取证,查清了朱文奇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办案检察官指出,朱文奇一案暴露出国有企业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漏洞。朱文奇作为公司的“一把手”,采取空手套白狼的形式,私下通过他人运作项目,从中为个人捞取好处。而企业的管理层和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及时发现这一问题。  

  “尽管朱文奇等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如果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和监督体系,将朱文奇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许这个案子就不会发生。”办案检察官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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