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形:一是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双方签订的书面约定证实,因提前终止了同昆明××机票代理处的承包合同,“所领机票款已打完”,即不再去领取新的空白机票并销售,双方决定于2005年7月20日终止了“任用关系”即结束雇佣关系;二是被告柳××利用自己原负责和管理机票代理业务所形成的工作便利条件,于2005年7月21日私自委托其朋友吴某某的女朋友刘××持昆明××机票代理处《标准运输凭证领取申请单》和《委托书》到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领取了500套空白机票,之后,该500套空白机票被售出.50元;三是被告拒不交待该500套空白机票领回后的销售及领取票款的具体细节,时至今日的庭审,也不向法庭进行举证进行说明,导致票款73万余元最终未能收缴。这些都说明被告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严重违背原雇主的旨意和利益,甚至是背着雇主,所实施的擅自委托他人去北京领取空白机票并销售的行为,相比看 商业犯罪 。同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显然,利用原自己经手和主管机票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私自委托他人去领取空白机票这是原告(昆明××机票代理处)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而不是条件。如果没有被告的此行为,便不会有原告(昆明××机票代理处)利益受损(数十万元的机票款流失)的后果发生,被告的行为同原告(昆明××机票代理处)利益受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