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刘某某、王某某 被答辩人刘某某、王某某诉答辩人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被答辩人刘某某、王某某即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分述如下:对于公司。 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提出其饲养的动物流产、死亡是由于答辩人隧道施工放炮行为所导致的主张,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没有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举证,而且,这三方面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其中某一方面,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 原告没有能够证明存在财产损失的事实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没有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存在财产损失的事实,答辩人只看到了一份原告给疏港通道管理办公室的材料,只是原告单方面统计的动物流产、死亡数据以及动物的市场价格,而需要证明事实真相是不可能只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证明事实真相。如:必须提供具有公信力资质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流产、死亡数据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的市场价格鉴定材料; 2、 原告没有能够证明答辩人实施了对原告的损害行为 答辩人施工的疏港通道隧道工程是与业主连云港市疏港道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依法施工的,该疏港通道隧道工程也是经过专家可行性论证、专业人士设计而成的,答辩人的施工放炮方案、施工放炮措施是有科学依据的、是符合本行业技术操作规范的,而且,答辩人在开始施工放炮之前,已经取得当地的公安部门颁发的施工爆破许可证,答辩人是有合法手续、是依法施工的。因此,答辩人没有实施对原告饲养的动物流产、死亡的行为,而且,在举证期限内, 公司财务会计。原告也没有能够证明答辩人实施了对原告饲养的动物流产、死亡的损害行为。 3、 原告没有能够证明答辩人实施的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动物的流产、死亡存在多种原因,如疾病、自然因素以及其他的人为因素等,但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动物的流产、死亡,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能够证明答辩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动物流产、死亡的原因,也没有能够证明其他的如疾病、自然因素以及其他的人为因素不是造成动物流产、死亡的原因,事实上,在2009年2月至6月期间,在其长达五个月时间内,造成动物的流产、死亡有多种不确定的原因,其中之一的原因或者其中任意原因的综合作用,都有可能造成动物的流产、死亡,因此,就不可能简单地断定答辩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动物流产、死亡的必然的唯一的原因,所以,原告没有能够证明答辩人实施的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水貂处理协议的材料 这一份协议是由甲方业主连云港市疏港道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与乙方连云区云山街道某某村委会签订的,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对本案的答辩人没有约束力,而且,在该协议中,特别强调的是一次性解决问题,同时,乙方黄崖村委会负责做好养殖户相关善后、矛盾处理工作,这其中就包括乙方黄崖村委会负责对其所管辖的范围进行宣传,在放炮施工期间可能对养殖户养殖动物有影响,而原告在去年就明知道这样的事实情况,这意味著原告愿意承担这样的潜在风险,这也能够证明原告本身就存在过错,自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扩大财产损失的相应后果。 三、关于签订水貂处理协议以及补偿审核单的特殊背景 去年,答辩人开始在该工程的隧道道口施工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的发生,阻碍答辩人的正常施工,导致施工进度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保证该工程的顺利进展,不影响整体疏港高速公路的预期完成,业主连云港市疏港道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为了识大局、顾大体,在逼不得已、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违背他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水貂处理协议,申请补偿金,办理补偿审核单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连云港市疏港道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完全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要求到得该补偿款的有关人返回该补偿款,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连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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