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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案

时间:2012-01-12 12:41来源:SKing的春天 作者:男洋 中国法律网
> > 劳务派遣案

劳务派遣案

作者:王俊伟 时间:2011-08-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xxxxxxxxxx有限公司(简称第一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原告:沈阳市xxxxxxxxxxx(简称第二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xxxxx,男,汉,xxxxxxxxx,无业,住xxxxxxxxxxxxxxxxxxx台沟131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立即支付10万元赔偿金给原告;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合作关系,原告根据日本监理团体的选拔条件、技能实习内容的要求,在国内选拔符合条件的技能实习生,由第二原告负责对技能实习生进行前期培训,合格后,以第一原告的名义与被派遣的技能实习生签订合同,同时要求该被派遣的技能实习生提供担保人,以保证该技能实习生在日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以保证如果因该技能实习生在日本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如逃离社会、非法滞留给两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来切实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来切实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来约束双方信守执行合同约定!

2011年1月18日,两原告选中了符合条件的xxxx,第二原告与xxx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对其进行前期培训,对于领结婚证手续。第一原告与其签订了技能实习生派遣日本合同书,同时由xxx提供担保,并签下了担保合同书,担保合同书中明确约定:xxx自愿为周文明在技能实习期间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在担保期间,若xxx出现违约(逃离社会、非法滞留)情形,由xxx承担担保责任,支付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如今,xxx的接收单位:日本(株)品川铸造 发来信息,xxx已经逃离,杳无音信,致使两原告和日方的利益遭受到了极大损失,致使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xx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不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信誉也造成了极大影响!依法成立的合同,各方都应该信守执行,不可随意变更、终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然xxx却置合同约定于不顾,置法律规定于不理,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原告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请求贵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沈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xxxxxxxxxxxxxx

起诉人:xxxxxxxxxxxxxxx

二 0 一 一 年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原告)

1、 起诉状交法院两份;

2、 第一原告(需提供的资料):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若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第二原告(需提供的资料):

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若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第一原告提供的与第二原告关系的说明;

5、 第一原告提供的与第二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

6、 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与周文明、宋文海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

7、 担保人签署的偿付违约金承诺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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