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医疗事故鉴定不妨采用“三盲鉴定法”

时间:2012-01-14 04:55来源:流星无泪 作者:大森_荼库湖 中国法律网

日前,“同仁医院血案”这一恶性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大家都对这种用暴力恶意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给予强烈的谴责。昨天南都刊登了社论《血案频发,亟待调处机制给力》。作为一个医疗业内人士,我有一点不同看法。

首先,作者的立论出发点是好的,想找到一个让鉴定更公正、透明、更能让大众接受的途径。

但是,作者的立论基础错了。作者主要想抨击“一旦走医疗事故技术,出面组织鉴定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你知道糖尿病饮食疗法。负责鉴定者则多为医疗界人士,其中立性很难保证”。对这个观点,不敢苟同。

大概从5年前开始,根据的规定,全国范围的已经转由当地的医学会接手了。医学会并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而是一个行业学会组织。没有官职,没有工资(除了普通的常务工作人员外),也没有行政权力,只有一个学会衔头,并非医院的“爸爸”。因此,所谓“老爸给儿子鉴定”的说法都是误解。当然,你可能会质疑他们对医院有天然的亲近感。

作者另外一个观点就是“负责鉴定者则多为医疗界人士,其中立性很难保证”。须知,医疗事故鉴定绝对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活儿,不是医疗界人士,是接不了的。

文章中的建议“不妨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部门、由财政供养的独立机构, 股份公司 。集中一批医学、法学专家专职行使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在行内人士看来,这个建议也不能保证鉴定的权威性。文中提到的这个独立机构中的医学专家是专职行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完全脱离临床工作。可知医学是不断发展,知识是不断更新的。对于糖尿病如何食疗。假如这个专家以前就算多专业,一旦他脱离临床工作几年,就无法跟上这个行业的发展了。也无法为鉴定提供专业意见,自然不能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窃以为,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可以做一些改革。

第一,可以引入跨省交叉鉴定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本地“熟悉面孔”的偏袒。只不过这个费用较高,必须由申请者自负。

第二 ,可以采用“三盲鉴定法”。鉴定专家、患者、当事医院代表互相在鉴定现场看不到对方,只能听到声音。而病历资料全部采用复印件,隐去所有医院标志。这些专家全部临时抽取,上交通讯工具。这样的方案,公正性至少要强得多了。   □刀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