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公司 >

仅严禁"名人主持医疗节目"不够

时间:2012-02-06 03:08来源:shala 作者:长垣清语 中国法律网

    仅严禁"名人主持医疗节目"不够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12/01/05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16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新华网2月16日) 对这条新闻,我们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解读。首先,想知道公司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16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新华网2月16日)  

      对这条新闻,我们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解读。首先,“演员名人主持医疗健康节目”是当今中国社会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由于这中间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或蓄意的误导,已经给广大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五个中央部级单位联名叫停这样行为,是对患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值得肯定。其次, 公司产权。这样的规定也可以视为对“演员和社会名人”的一种羞辱——因为既为社会名流,就理应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滥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去损害自己“粉丝”的利益,这应该是一条谨守的“底线”,但他们却不愿意“守”,非要让权力部门出面喝止,这岂不是等于当众挨了一记耳光?

      “演员名人”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急于以非道德的方式把自己的名声变现,这是一种“社会溃败”。“社会溃败”是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最近在《对中国最大的威胁不是社会动荡而是社会溃败》一文中所使用的概念。在孙教授看来,“社会溃败”指的是“社会肌体的细胞坏死”,社会行为主体“成为不但外部无法约束而且内部也无法约束的力量”, 公司变更 。“其反面是社会健康”。

      如果我们再仔细地研究一下“演员名人主持医疗健康节目”的现象,就会发现,这种溃败其实只是一种“表皮”的溃败,是“疥癣之疾”。从这个角度来看,就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而言,“严禁演员名人主持医疗健康节目”仍然是一种治标的办法,其效果很可能是迫使那些无良的医院和黑心的药品制造商换一种方式欺骗患者。这好比一个人患了肺炎发烧,却只在他头上敷一条毛巾做物理降温,却不肯给他打青霉素一样,是一种敷衍的办法。试问,有了“演员名人”做托,可以做虚假广告,没有“演员名人”做托,就不能做虚假广告了么?

      要解决患者被医疗系统误导、盘剥的现象,仅靠“严禁演员名人主持医疗健康节目”是不够的,而要从根本上扭转医疗系统的“溃败”,使之从追求“利润-利益”最大化的法人主体,回归到“救死扶伤”、“悬壶济世”的人道主义立场。在这联名发文的五个部、局中,卫生部的责任无疑是最大的,只有它敢于下定决心才能最终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卫生部下得了这样决心吗?笔者对此充满期待。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