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发改、财政部门涉及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财政投资评审事项应当委托大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的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发改、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书);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下达的委托评审文件(书),制定评审计划,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委托评审文件(书)要求,根据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建设项目内容进行现场踏查和审查,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并报送发改、财政部门; (七)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发改、财政部门批复(批转)文件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