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职责、法律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承担什么样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于下列三项条件: 1.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执行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的民事责任; 2.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并且是要由其承担的,它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加以区别,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追究; 3.是要有后果,就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也避免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背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负责任,怠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害而又不承担责任的不正常情况,或者是只有口头上认错而经济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如何保守公司秘密?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负责人,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管理、经营,对公司的情况非常熟悉,知悉公司的许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为公司履行保密义务提出要求。公司。 公司作为有独立利益的生产经营组织,是有许多不应为外人所知的秘密的,或者是公司本身认为是秘密的东西,比如公司的专利技术,某种专有的生产工艺,未申请专利的设计,客户的资料,销售的策略,产品的某些技术资料,财务会计的预测,原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等。对于这些公司秘密,在法律中有一些是要作为信息公开披露的,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供查阅;还有一部分内容由公司股东会同意视公司的需要作出披露,这里包含着一部分经营方面的资料。除了法律规定的和股东会同意予以披露的公司资料外,其他的属于公司秘密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都不得泄露。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是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所必须的。 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也是由于每一个公司在市场经济中都有自己的秘密,或者说是对其竞争者有价值的资料,而公司秘密的主要泄露者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所以对此制定规则是有实际意义的。 三、公司董事、经理如何履行竞业禁止原则,如何限制关联交易? 竞业禁止原则是保证公司董事、经理能忠实地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公司法中予以确立。竞业禁止是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的人,不得另外从事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营业。公司董事、经理在竞业禁止中是当事人,其行为要受到规范,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里表明,如果从事了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则禁止他们享有这部分的收入,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董事、经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仅是指名义上的经营,也包括实际上获得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公司董事、经理与自己所在的公司进行交易,这是一种关联交易,应当防止利用这种交易为董事、经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何况董事、经理在公司中居于经营管理者的地位,不但了解公司情况,而且有权支配公司的经营,极易于出现交易不公正的情况。因此公司法对这种交易加以限制,明确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里表明,并不是绝对禁止董事。经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而是有特定条件与程序,这些条件与程序体现在公司章程中或者以股东会同意的形式,以防止交易有失公正。除此之外,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产生交易关系。 四、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财产负有什么样的法定职责? 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公司资产的运用和增减,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和成败,也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设立和经营目的,就是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受公司委任或者聘任的董事、经理,他们必须以实现公司的目的为自身的职责,因此公司董事、经理的重要职责就是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使公司资产免受侵害,并获得经营利润。 在以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为己任的同时,公司董事、经理作为管理者、执行者,在管理和运用公司资产过程中还负有以下法定职责: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因为公司资金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为公司谋取利益的,不允许将公司资金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之外而损害公司利益。 2.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公司资金是保证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并且只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应当允许将公司资金抽出借给他人使用,这样不但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违背了股东投资的原意。 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 公司资产是法人财产,也就是公司组织的财产,为公司股东共同所有,这种资产只能以公司名义存储,而不得变成个人名义的财产,公司董事。经理的个人名义不得使用,其他个人名义也不得使用。并且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将存在公司资产被侵吞的危险,所以必须禁止。 4.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和个人担保 公司资产是股东投资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如果将公司资产用于个人担保,就是用股东的投资为个人的债务承担风险,那是与股东的投资目的相违背的,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也可能直接对各个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个人担保包括为股东个人担保和为其他个人担保,都是不允许的。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经理无权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担保,这对保护公司资产是必要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委任或者聘任的管理者、监督者、执行者,他们承担着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责任,掌握着公司经营的许多权利,处于与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有复杂利益关系的境地,因此必须要求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保证正确地执行职务,尽职尽责。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履行的义务为: 1.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体现公司股东的共同意志,申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宗旨,反映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具体行为规则,对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当在为公司服务的过程中遵守公司章程。 2.忠实履行职务 忠实履行职务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赋予的职责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善意管理公司的事务,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者为第三者谋取利益。 3.维护公司利益 这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的基本立足点,也正表明,公司要委任或者聘任这些公司负责人,主要动机在于为公司谋取利益,维护公司的利益。 4.不得利用职权获得非法收入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公司中居于负责岗位,熟知公司经营情况,有支配财物的权力,因而应当要求他们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如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谋取了利益,该利益应当归于公司。 5.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属于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包括利用董事、监事、经理的地位,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谋取自己的利益,也是侵占公司财产的一种表现。 上述几种义务,都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必须履行的,这几项义务之间有联系,并且有些是相互交叉的,它们共同的要求是公司负责人应当忠实地执行职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为什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是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受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为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在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是由国家选拔任用的,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人员与公务员身份不同,公司组织与国家机关性质不同,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职责是要严格分开的,即政企职责分开,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应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 对违反消极资格规定任职的行为如何处置? 在现实中有一些公司或者机构、部门违反了关于公司负责人任职消极资格的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了一些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人员担任这些职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任职,一律不予承认其合法性,就是从法律上予以否认。所以对于违反消极资格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这里所指的无效,一是指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行为是无效的、不能成立的;二是指不得任职的人所任职务是非法的、不能产生效力的。 七、什么样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的人员担任公司负责人,公司法明确规定下列几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以上几项是对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又称消极资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也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重视和保证公司负责人的素质,使之符合社会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