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地址:公司法研究之:增资与减资相关法律问题(一)作者:南窗法雨【题注】增资及减资系列问题是笔者前期稍作研究的一个专题,贴出来与大家共享。疏漏甚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交流。 第一篇:注册资本变更之概述 一、相关概念辨析 1、注册资本 学理上的定义: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资本的一种形式,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信用的基础,也是确定其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范围的依据。 成文法上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 3、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4、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 二、注册资本的特征 1、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由全体股东缴纳;(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股东认缴,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为股东实缴); 3、是股东出资的总额。 三、思考:注册资本是否越大越好? 这个问题很简单,合适自己的才是好的。从现行公司法之规定,可以看出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实体权益的实际影响,比如股东的首期出资额,法定公积金的提取额,法定公积金转股本时的留存比例限制等,甚至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时,也是看虚报的注册资本额。而对于IPO企业而言,股本小的还可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提高每股收益,整体变更时少缴税,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股本小公司上市后在增资等方面更有主动权。 四、思考:大or小,如何抉择? 1、强制性规定:如注册资本最低金额; 2、商业惯例:如竞标门槛; 3、经营策略 五、公司合并、分立VS公司增资、减资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增资、减资目前都是放在了现行公司法的第九章,有联系,但并非一回事。公司合并不必然带来增资,而分立也并不必然伴随减资。 六、法律服务关注要点 1、变更目的 2、方案设计 3、法定事项VS约定事项 4、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5、表决程序 6、审批及登记程序 延伸思考:公司股权冻结或质押能否办理增资或减资? 工商总局层面未见明确规定,深圳市工商局目前的做法是,公司部分股权被法院冻结或已经办理质押的,该部分股权的比例和股权数都不能变动,不予办理增资、减资,法院或者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虽然从质权本身而言,似乎只对质物有直接约束力,但从增资稀释了每股净值从而影响质权人权益这个角度而言,深圳市工商局的现行做法也是有道理。 (专题之二预告:增资相关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