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剪板机-折弯机-刀片-模具-机床论坛广场【企业推广】广州律师人解读:公司发起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CENTER][/CENTER] [CENTER]【案件简介】[/CENTER] [CENTER][/CENTER] [CENTER]?xml:namespaceprefix=st1ns=urn:schemas-microsoft-comffice:smarttags/2008年5月10日,A公司、赵某、吴某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在中东阿联酋注册一家物流公司开展物流运输和其他经营,股份组成为A公司占股60%,吴某占股20%,赵某占股20%。为确保公司成立初期的筹备和开展,三方同意共投资38万元,如上投资金额按各股东所占比例投放(鉴于股东赵某初期资金状况,除2万元由赵某本人投资外,余款由A公司借款于赵某,并在赵某今后赢利中返还)。第一期投放金额为10万元,于2008年5月5日前汇入赵某迪拜账号作为筹备费用,第二期投放13万元,待赵某到达迪拜后根据公司注册用钱进度而定,第三期余款15万元,将按公司用款情况调配,以上款项各股东根据个人投资比例按期汇入等。2008年6月3日、20日,A公司分别向赵某在境外的账户汇入美元和美元。2008年6月2日外汇牌价显示,100美元现汇买入价为686.32元人民币。A公司亦免除了赵某在以前业务往来中欠A公司7430元人民币及1450美元债务折抵赵某出资。但是赵某在收取了A公司的上述投资款项后并未如协议中约定的注册成立货运公司开展经营,而是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A公司经多次与赵某协商,赵某拒不交还。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A公司元出资款和诉讼费由赵某承担。[/CENTER] [CENTER][/CENTER] [CENTER]法院认为,A公司向赵某在境外的账户汇入美元出资并免除赵某在以前业务往来中欠A公司7430元人民币及1450美元债务折抵赵某出资,《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拟成立的公司却至今没有成立,赵某应当按照三方出资比例扣除筹备公司必要费用后,退还A公司剩余出资。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筹备公司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故A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照《》第、《》第、第的规定判决被告赵某退还A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三万八千一百九十二元,公司变更申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某负担。[/CENTER] [CENTER][/CENTER] [CENTER]【律师观点】[/CENTER] [CENTER][/CENTER] [CENTER]本案名为发起人责任纠纷,实为合同纠纷。[/CENTER] [CENTER][/CENTER] [CENTER]《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A公司、赵某、吴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赵某在收取了A公司的上述投资款项后并未如协议中约定的注册成立货运公司开展经营已经构成违约,合同因赵某不履行A公司起诉于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时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仅依《》第做出判决,适用法律稍有不当。[/CENTER] [CENTER][/CENTER] [CENTER]【如有相同或相似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全国统一律师热线400-688-3169或136-000-咨询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李文涛律师】[/CENTER]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