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1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为进一步明确六盘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应急委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政法委书记、水城军分区司令员、副市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省驻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分管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学习公司知识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条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组建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发生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级应急委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由协助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兼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县(特区、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应急委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二)组织起草和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法治。审定市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三)研究部署全市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分析全市应急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统一指挥和指导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制定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 (七)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 (八)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九)督促检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单位、省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十)抓好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十一)完成其他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三)组织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办理市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建议。 (六)根据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经市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组织市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就应急管理全面工作或某项重点工作,适时开展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