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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产权交易公司和产权经纪公司的区别?

时间:2012-03-23 15:16来源:A骨小呆 作者:怀来小赵 中国法律网
想知道这两类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更多相关区别知识,谢谢
大产权、小产权、乡产权及政府产权都不是房地产法规及政策文件的书面概念。关于房屋产权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只有全部产权与部分产权之分。 全部产权亦称全权,是指购房者独自拥有对房屋的全部权利,他人不能干涉,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均属于全部产权房。部分产权是在房改时期形成的一种特殊房屋所有权形式,它是指购房人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房,购房人与原售房单位共同拥有产权,而使购房人只拥有了“部分产权”。部分产权是对房屋收益权和处分权有所限制,但2003年《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对于这种限制有所放宽,该《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原销售单位与购房人有特别约定外,按标准价、成本价、优惠价及“三分之一价”等购买的公房,均可以上市交易;取消售房收入由部分产权人与原单位分配的规定,原单位不再介入收入的利益分配;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其中,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销售时,还需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缴纳6%的房价款;原单位做为房屋共有人,除特别约定外(依据原房屋买卖合同),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 在实践中,商品房与非商品房之分对于购房者来说,也是有意义的。商品房是指可以在上市交易的房屋,拥有全部产权的所有权房均可以上市交易。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在恋丶八胺逊矫娴挠呕荩檬视梅康淖玫募鄹瘛⒍韵蟆⑹奔涞忍跫怯兴拗频摹7巧唐贩渴侵敢蚍课荼旧碓颍荒苌鲜薪灰椎姆课荨F渲型褃yk提到的所谓“乡产房”就是属于这一种,“乡产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房屋交易时,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但按现有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乡产房”只能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转让。 关于“大产权“及“小产权”的概念,社会上有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商品房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整体建筑取得的产权是大产权,开发商将其中的每个单元(每套房屋)再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取得的产权既为小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取得的是全部产权的商品房,权利不受任何影响。另一种意见认为,大产权房是指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房,而小产权房是指只有使用权,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如果按这种划分,小产权的房屋权利是受限制的。因此,由于大产权、小产权、乡产权及政府产权等概念都不是专业概念,各人对其理解不同,我们应该避免使用这种模糊概念。另外,房地产政策各地有异,外地网友的具体问题应该到当地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为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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