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股东如何管理子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除了《公司法》之外,(公司法好像也没有特别介绍这个)。
我们是一家母公司,准备发一个公文,规定子公司的投资限额,
但是有人提出异议,说这个是母公司敢于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要求。
但是相关的股东如何管理子公司的具体法律规定,找不到。 如果楼主已经知道详细阅读《公司法》那么要找到管理子公司的法律法规并非难事,剩下来的只是理解的问题。 1、楼上的也说了,母公司发公文限定子公司的投资限额,那是干预,非法。 但是, 2、既然是母公司,那么必然存在这么一种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且最起码是份额占多数的股东。 3、那么楼主的问题就变成了大股东如何控制公司的问题了,这样的问题翻开《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章完全可以找到答案。你知道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209/147797.html。 4、在此案例中,如要设定投资限额,则只需召开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投资限额就完全可以了。 补充: 我说了,不是找条文的问题,而是理解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法学会是一门科学而不是一套简显易懂的程序。 1、你所说的第二十条,反映了股东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跟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著名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 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并非仅仅由二十条所规定,实质上,如你注意揣摩,你会发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六条、六十四条、八十四条、九十二条等法条共同构筑我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3、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质上要禁止的是股东的不当行为,这当中的行为散见于很多法律法规当中,其中,就包括了人格混同行为。 4、所谓人格混同,公司。简单而言,即股东的直接指令粗糙地代替了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已经没有了独立的人格,它只是直接地听从了股东的命令,股东的人格即是公司的人格。 5、在你的案例中,请你不要再把母公司理解为分公司的母亲或上司,在前面我已经说过了,母公司是分公司的大股东。你所说的直接发文限制投资额度,岂不是我第4点所说的人格混同行为吗? 6、当然“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之所以说是禁止人格混同行为,是因为一旦股东有人格混同行为,分公司将不再是独立的法人,其所有的责任都由股东一起连带承担。我所说的禁止亦即在这层意义上理解。如此一来,你当然不会找到明示的禁止条文。 7、也就是说,实际上,有限公司 。母公司直接发文给分公司限制投资额度完全可以,亦不会招致任何行政处罚,只不过,从此后,母公司将会承担分公司的一切债务,而在此之前,分公司的债务与母公司是无关的。 8、至于说母公司作为股东如何合法地行使管理权利而不会触发“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则只要按照公司对股东会的权利之规定操作即可。详见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相关股东如何召开股东会的规定。 9、这种操作就是前面说过的“如要设定投资限额,则只需召开股东会议(分公司的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投资限额就完全可以了。”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母子公司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散见于《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一些其他经济类法律法规。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不同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也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除了在投资关系上有关联外,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是平等的,都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母公司用文件形式规定子公司的投资限额确实属于干预子公司经营,子公司的投资限额自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母公司无权干预子公司的经营。 珠海程律师,欢迎咨询 补充: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公司,各自都有《公司法》赋予的独立自主经营权。母公司以自己名义以文件形式限制子公司投资限额,当然违反公司法了。法律条文不会详细到明确禁止一个公司干预另一个公司的经营,这就好像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谁侵犯谁就犯法,没必要详细规定。 当然,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以子公司控股股东的名义,在章程中对投资限额进行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股东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修订和更改章程,公司法里都有规定。 一句话,尽管子公司是由母公司全资控股,但毕竟是两个独立公司,对任何事务进行处分,必须以子公司的名义,任何其他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