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概述 第一节法律顾问的由来的发展 "法律顾问"一词在100多年以前就开始出现了。英国早在一八八二年即在有些公司设立了法律部。在苏联、东欧的一些国家以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不仅有了法律顾问,而且还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在我国法律顾问工作虽刚刚起步,但发展还是比较快的。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任务。"《律师暂行条例》第四条又明确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律师接收聘请单位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尽管时间不长,覆盖面还不太大,但人们从每日的报纸上所见到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启事"上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概念和了解。但对什么是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由谁领导?完成什么任务?企业法律顾问与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由谁领导?完成什么任务?企业法律顾问与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是什么关系?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培养?企业法律顾问的前途知道的就较少了。为此,根据有关的论述及司法实践谈点看法,供我们一起探讨,并愿闻高见。 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各种各样,多层次多方向经济关系的建立。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因而需要把管理上的经济方法、行政方法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把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客观现实不仅为律师担任事业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看看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而且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也应运而生了。 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是隶属企业领导,为实现企业的正当经营,增加经济效益,提高管理水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从事专业性活动的职工。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解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的进行经营政策。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渐进过程,必须为此积极创造条件。"在过去的长时间内,我们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管理企业。实践证明这种作法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在某些程度上为生产力的发展设置了障碍。要完成宏观经济控制的转换,企业就必须由生产型管理转为生产经营型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机制也必须与之相适应。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方针,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多数企业中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经济管理机构。这说明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重要性已被人们认识、理解、并付诸于实践。要想继续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前进。运用好经济手段管理好经济,就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并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手段来作保证。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自诞生之日起就义不容辞地担当起这一重任。 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义务指导下,以法律为武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是法定代表人不可缺少的参谋和助手,是企业具有的具备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四个重要支柱之一。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根据近两年各地企业发展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来看。它的作用就是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全体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保证企业的各种活动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转;对企业负责,对法定代表人负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机构 建立和健全经济司法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学习领结婚证要什么手续。理应设立适应这个制度需要的各种司法机构。一个企业要依法管理经营和生产,同样应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设立相应的法律事务机构。这种机构大多数企业目前都称之谓"法律顾问室"。 企业法律顾问室是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门常设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场所,是领导干部的法律助手。 企业法律顾问室应配备多少人,这应与该室开展业务的面与量来配备。一般由"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专职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法律干事"(或称书记员)等人组成。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第一节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或者叫业务。之所以称实务,主要是为了强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实践性。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是企业法律顾问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本企业的合法利益、以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参加谈判、调解、诉讼等方式向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由于目前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情况又发展不一,加之某些领导人又认识不足,因此,就很难明确和统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但大多数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或多或少的从事着以下的工作。 一、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建议、协助法定代表人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保证企业遵法守发,使各种经济活动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企业重大的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对此较大的技术开发、经营、引进、科技协作、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项目提供可行性和合法性的分析和论证,保障上述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漏洞,预防纠纷,确保履行。 三、协助法定代表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各项规章制度。在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监督实施情况。 四、参与、审查、起草、签订与管理合同。 五、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参加诉讼、非诉讼活动、培养法律人才。 第三章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关系 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下称顾问律师)是由应聘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本企业拥有的法律事务人才。①两者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间的关系不同顾问律师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平等的咨询服务或代理关系;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是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是企业的职能人员,两个不同关系的确立是由顾问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二者服务机构的性质、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不同而决定的。②服务机构性质不同是指顾问律师的服务机构是国家专业机构,而企业法律顾问的机构是对企业最高领导人负责的职能部门。③服务对象不同是指律师面向一切法人和全体公民,企业法律顾问面向特定企业的生产管理者,服务范围不同是指律师有较宽的、法定的服务范围,企业法律顾问只限于本企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与顾问律师相比较(就为企业服务而言)各具有特点: 一、企业遇上问题,因企业法律顾问在本企业职能部门工作,联系方便,可随叫随到。还能及时地发现问题,随时请示汇报。顾问律师如联系遇上困难,就不可能随叫随到。即便有时联系通了,也会出现另有任务而来不了的情况。 二、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对企业负有义务,提供服务时会比顾问律师主动性强,参加管理的面宽,处理的法律事务要多甚至要管一些行政事务。 三、顾问律师都具备律师资格,国家授于特定的权利,企业法律顾问就不具备这种权利。在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时会有诸多的不便。如律师可以查阅所代理案件的卷宗材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具备这种权利。 四、顾问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工作的。在代理一方同他方进行非诉讼调解时,他方在感情上不易产生对立情绪,会相信顾问律师的客观公正立场。容易促成双方的谅解,进而协商解决。 五、顾问律师是专业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学习、研究、运用法律的机会多一些,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顾问律师的法律素质要高一些。 六、由于顾问律师与聘方不属隶属关系,当发现企业内部,尤其个别"大人物"有违法乱纪现象,容易打破情面,冲破企业内的关系网去客观地揭露问题,打击犯罪。 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大多数企业都是先聘请律师,由律师或律师服务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培训或代培企业的法律顾问,尔后建立企业法律职能机构。这一现实状况足以说明顾问律师在进行服务性工作时对企业法律顾问和它的服务机构都起了,甚至还在起着指导作用。 顾问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尽管他们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关系不同,工作范围、工作角度及工作方法也有不同,各自又在不同的组织领导下工作。但他们的目标相同。都是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在经济领域、经营管理领域的正确实施。两者之间既存在指导被指导的关系,又存在相互学习、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关系。 由于我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企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刚刚起步,公司。国家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现在全国不仅做法不一,而且看法上也个持已见。 有的人主张,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比自己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好,一来省事,二来顶用;有的人主张,企业聘请不如自己配备好,省钱省心,用着方便,有的人主张既请又配备。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后者"双轨制"为好。顾问机构建立初期,顾问律师多进行些指导帮助,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纳入正规后,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对本系统、本企业有深刻地了解,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专门知识,可以更多地承担法律日常事务和一部分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遇有较大难度和较有影响的案件也可委托顾问律师单独代理或与企业法律顾问配合代理。使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在知识和技能结构上相互补充,搞好工作。从长远眼光看,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上由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及其机构为主,在业务上与社会上的律师相结合的"双轨"制度必将取代目前一、二个专(兼)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状况。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更加进一步的完善。 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 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企业单位涉及面宽,专业性强,异常繁杂的法律事务的客观要求,都需要企业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及其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取代专(兼)职律师"包打天下"的状况势在必行。顾问律师要有目光,有胸怀,从我国逐步实现"以法治国"宏伟目标出发,敢于"砸自己饭碗",努力为企业培养自己的法律人才。 律师在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期间应积极地去帮助企业去发现人才、选择人才进行培养。通过顾问律师的"传、帮、带",使企业法律顾问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担当,甚至独立担当企业的法律事务处理。 企业本身也应积极地去发现和培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有相应文化知识水平的人才。为他们创造条件,送他们出去学习或给他们时间自学。通过法学理论培训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去造就自己的法律顾问。让他们来担当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的法律事物。充实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加强自身处理事务的能力。 企业法律顾问及其机构是法制建设研究的新课题、新项目。让我们有志于这项工程的同志们在艰难长期的实践中去探索、去追求。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去充实企业法律顾问理论,总结实际工作经验,早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去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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