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价销售行为 【案情】 2007年8月,春花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云兰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云兰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做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云兰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08年3月,春花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08年7月,云兰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09年2月,云兰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2009年2月19日,春花纸厂因产品滞销、财政困难而停产。2009年3月13日,春花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云兰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 云兰纸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二.促销 【案情】 某经销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2010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但该年夏季气候反常,比往年夏季气温低许多,这样就造成该公司的凉席销路不好,在仓库内积压。为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司经理决定用奖励的方法来促销凉席,即将购买凉席的价款的10%给予购买者。恰在此时,有一企业招待所的采购员李某来到该公司购买凉席100张,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所买凉席货款的10%称该公司给李某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双方均不入财务账。在李某买走凉席后,该经销公司又用同一种方法推销其积压的凉席,库存凉席很快便销售一空。但该地的工商部门闻讯前来调查,认为某经销公司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行为,没收了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问题】分析该经销公司的"奖励"行为?该经销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 【案情】 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2010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问题】分析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某市技术监督局承担一定责任? 四.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情】 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2001年5月仍未获批准。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海淀区第一公证处。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9年6月7日,经美国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工商所责令北京馨燕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北京馨燕快餐厅仅将横幅牌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除去,将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在。为此,美国鸿利公司遂于2000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被告的行为?应否承担一定责任? 五.回扣 【案情】 XX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于公司管理落后,不注重开发新产品,公司生产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电器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量很小,两年来公司的亏损额己达几十万元。公司总经理苏某忧心忡忡,想着打开产品销路的问题,听别人谈及给人回扣的方法,非常感兴趣。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苏某结识了该省某百货商场的经理刘某,两人就购销XX公司的电器产品一事进行了商谈,决定刘某去XX公司看货后签订购销合同。刘某和其商场家电部主任一道去XX公司看货,家电部主任仔细查看和试用了XX公司的电器产品后向刘某汇报,指出XX公司电器产品的质量一般,式样陈旧,且价格较高。晚上,XX公司邀请刘某、家电部主任共往"金月酒楼"具体商谈签订购销合同之事。苏某在酒桌上提出,只要两人愿意帮助销售XX公司的电器产品,将给予两人8%的回扣作为答谢。刘某和家电部主任为丰厚的回扣所诱惑,答应购买XX公司价值20万元的电器产品,包括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合同签订后,苏某即将元交到两人手中。XX公司的电器产品于几日后由公司送往百货商场。 【问题】分析本案涉及到苏某的回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六.串通投标 【案情】 2010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某建筑公司为保证能以最低的标价中标,多方寻找能获得其他建筑公司投标价的机会。在得知负责本次招标的张某是本公司一职员李某的大学同学后,该公司领导让李某去说情,并承诺如果该公司能够获得承包权的话,就给李某1万元的好处费,张某10万的好处费。李某去找张某,张某答应帮忙,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把其他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信息泄露给了该公司,据此该建筑公司以低于上述最低投标价1.5万元和其他更优惠的条件在投标截止最后期限前递交了投标书。在评标、决标过程中,张某利用其负责人的地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致使该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大桥的施工合同。其他建筑公司对此事很是不满意,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经查证:其他建筑公司反应的情况属实,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7条判定该中标无效,并对该建筑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将受贿的张某和行贿的李某及该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题】分析该建筑公司的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奖销售行为 【案情】 清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恒兴百货公司作为竞争对手,具有共同的经营范围。2006年3月7日,为了吸引顾客,争夺市场,恒兴百货公司决定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促销。其有奖销售方式一推出,就吸引了大批顾客,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原本属于清源公司的顾客。作为应对措施,清源公司公司董事长肖某于2006年3月24日召开紧急董事会,并决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办法及奖项如下:凡一日内在本公司购物满80元者,皆可获赠奖券一张,本次有奖销售设特等奖1名,奖价值元小汽车一辆,一等奖3名,奖价值4000元彩电一台,二等奖10名,奖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另外还有三、四、五、六等奖。与此同时,公司还展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在清源公司的对外广播中,公司称:本公司所设奖项皆由消费者公平竞争,而不像本市有的公司,虽然设奖,但公司内部职工知道一、二等奖的设置,实际上一、二等奖已由公司自己人摸去,如此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实该谴责,务请广大消费者今后不要上当。许多消费者据次认定广播中所称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遂以清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确认,在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之前,只有恒兴公司一家进行过有奖销售,且两公司相距甚近,更易使消费者相信"欺骗、坑害消费者"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是普通消费者所中。由于清源公司的虚假宣传,已使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了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又有消费者反映清源公司的自行车不能骑,质量有严重问题,且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法院判令清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费用862元由被告承担,并将有奖销售的其他问题交由市工商局处理。工商局经调查发现,公司职工赵某实为代公司买下了一等奖,而公司所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工商局责令清源公司立即停止进行有奖销售,并罚款3万元。 【问题】分析清源公司的经营经营行为以及有奖销售行为,应否承担一定责任? 八.虚假宣传行为 【案情】 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这一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很多商场也关心这一问题,大家纷纷打听如何购买所谓的"金胆"。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但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银胆"销售受到影响,厂家大量积压产品。另外,很多外国商人闻听此讯,也纷纷发出退货、解除合同等电文和传真。江苏某保温瓶厂"金胆"产品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方法,冲击了其他生产保温瓶厂家的生产、经营,给这些企业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怒了许多生产"银胆"的厂家,纷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有关事实真相,为"银胆"平反。经过江苏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鉴定,作出如下结论:一、普通的保温瓶所使用的"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渗透的问题;二、所谓的"金胆"和普通保温瓶使用的"银胆"在原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都完全一样。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也发现该保温瓶厂生产的所谓"金胆"实际上就是用换来的"银胆"冒充的;鉴于此有关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罚: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登报一个月,澄清事实的真相,消除影响;三、赔偿"银瓶"生产厂家的经济损失;四、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问题】分析保温瓶厂的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