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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04-08 21:55来源:辛辛那提 作者:狗狗CPU 中国法律网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征得我国政府认可才能在我国享有法律上的人格,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事实上公司。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首先要经我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登记时,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申请,并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以及本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准予登记,发给其在中国营业的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不太严重的外国公司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改正的形式可以是要求其依法补办有关设立分支机构的手续,也可以要求自行停止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或者主观恶性较大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关闭外国公司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外国公司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处理以后,还可并处罚款,罚款的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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