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东奥: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二)2010-04-2001:193.公司的解散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1)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①主管机关决定; ②责令关闭; ③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①成立清算组。 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 ②清理财产清偿债务。看着有限公司 。 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税款; ●公司债务。 ③分配剩余财产。 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④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报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确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 4.破产清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