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陶瓷有限公司系村办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杲某向公司谎称将认缴250万元。2010年4月,该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吸收杲某为其新股东,并增资250万元,该增资由杲某认缴,并决议由杲某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该公司委托李某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杲某在没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找到某工商代办中心,向其借款250万元用于验资。该中心于2010年4月13日将该笔资金打入杲某账户,随即杲某将该笔资金打入该公司账户用于验资。4月14日验资完毕后,杲某于第二天将该笔资金转走,并付给该中心2万元费用。4月22日,该公司获得变更登记,购房一次性付款。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杲某。杲某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其他股东。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杲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杲某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获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认可,获取了公司的变更登记,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登记制度,而且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杲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所谓虚假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资本管理制度,厂房租赁合同范本。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认股人。杲某对其他股东谎称自己出资250万元,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了其他股东的信任,并获取了公司的变更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是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其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则是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行为。可以看出,虚假出资行为必然会造成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的情况出现,导致在公司申请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手段则不仅仅包括虚假出资。因此,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虚假出资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其次,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其欺诈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其欺诈的对象是其他的发起人、股东。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其实缴的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仍然申请登记,其行为欺诈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毋庸置疑的。在多名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多名股东共同虚假出资,并获取公司登记,那么申请公司登记的人(需明知有虚假出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某一股东欺诈其他股东,并获取公司登记的情况下,那么虚假出资的股东构成虚假出资罪,其他的股东并不因该股东的虚假出资而构成犯罪。杲某对其他股东谎称认缴250万元,使该股东会作出了增资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人是李某,杲某并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要件,同时杲某虚假出资的行为欺诈的对象是该公司其他股东,而不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杲某欺诈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常国成刘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