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5 11:35:27 我09年9月份到原公司工作,3月份人力资源部出面和我沟通,提出在职位和薪酬不变的情况要求我同意调整负责的业务区域,要求我负责以前从来没有接触过的外省业务,被我拒绝。于是公司就以“相关工作无法与公司达成共识、未能完成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为由,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只愿意支付3个月的工资和1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但我认为是公司借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先,而且又拿不出我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交通事故法律顾问。要求获得双倍的(6个月)经济赔偿。但是劳动仲裁部门却明确表示支持公司;请问,公司合并分立。到底是我错了,还是仲裁部门错了呢?另外,公司是在3月份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但上海是4月1日才开始执行2011年新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请问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我的情况应该按照2010年还是2011年的哪个标准执行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