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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论格式合同

时间:2012-01-29 01:47来源:游龙__邹家槃 作者:妍色 中国法律网
格式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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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贾金宝

摘要:

当出现格式合同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该保护处于弱势群体为原则上解决纠纷。但是要从根本上减少格式合同的纠纷应该对格式合同的使用进行规范。

关键词:

规范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规范、格式合同纠纷处理、格式合同的效益。

引言:

目前是我国正处于工业时代,为了方便,于是开始大量使用格式合同,然而方便了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经济纠纷。大部分人面对自己签订的不合法合同只有无赖的沉默,我们不能漠视这些纠纷与沉默,那样只会使不公正进一步扩大,当不公正渗透到国家的每一个角落,那么我们拿什么来保障社会的公正,如果连社会的公正、人们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将必定引起社会的恐慌,社会恐慌不仅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这也必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国力的衰退。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些纠纷问题。接下主要讨论格式合同纠纷处理原则,以及如何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

正文: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通俗的理解就是,要么同意签订合同,要么不同意离开。例如:在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所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格式合同。

很明显能看出格式合同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是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二是缔约、履行大量地发生与不断地重复;三是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除此之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地提高也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取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大量涌现。

案例分析:

3年前,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为1778名员工投保重大疾病险,每人保额为1万元,员工周先生亦在其中。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规定,重大疾病包括重要器官移植,而对"重要器官移植"的定义为:"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去年11月15日,依约每年支付保费的周先生突发心脏病住院。12月21日,医院对周先生施行心脏手术,置换了心脏双瓣瓣膜。

周先生认为,他所做的心脏双瓣瓣膜置换术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于今年3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1万元的理赔款。

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心脏双瓣瓣膜置换术和心脏移植手术是两个不同的医学概念,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属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3月28日,保险公司以心脏双瓣瓣膜置换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决定不予理赔。周先生遂诉至江汉区法院,与该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江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同,但就心脏双瓣瓣膜置换术是否应当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心脏瓣膜只是心脏器官的一个组织,瓣膜置换非心脏移植,不属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理赔范围。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9月底,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条款(重要器官移植)应当理解为心脏移植包含心脏瓣膜置换,周先生被施行的心脏双瓣瓣膜置换术当属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理赔范围。在判决生效10日内,保险公司应向周先生赔付保险金1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为何采纳投保人的观点?

法院认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在投保人同意接受予以投保并缴纳保险费时,已作为合同实际履行,属有效合同。该《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该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对重要器官移植中所列的心脏移植,未能明确地界定其范围是整体移植还是部分移植,看看买卖合同 。为此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该条款应当理解为心脏移植包含心脏瓣膜置换,周先生被施行的心脏双瓣瓣膜置换术当属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理赔范围。

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为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江汉区法院经济法庭赵庭长对此作出了解答。他说,目前,使用格式合同的部门主要有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电力等。由此可见,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处于"强者"的地位,而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处于"弱者"的地位。

赵庭长说,如何在意识自治原则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制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新《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还规定,"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因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引起的纠纷,新《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解释合同时不仅要考虑到合同类容,更应该考虑到当事人所处的状况、签订合同的意图。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所以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签订的不合理格式合同选择了沉默,所以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格式合同引发的纠纷与不公,应该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核及备案,通过审核的格式合同才能使用,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使用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

合同指的是合意,是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而签订。然而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一:格式合同的规范。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都涉及到格式合同的规范。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然而在很多格式合同里,我们不难看到合同的最后会有这么一条:"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应当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这些"禁令"具体包括: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等。另外还需规定下列情形之下不得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责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合同提供方有公开义务,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对方查阅。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经营、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政府的干预

在格式合同的问题上我国的立法还是相对完善,但是仍没能遏制住霸王条例在社会上的普及,笔者认为政府要明确霸王条例的惩罚,而公司的格式合同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备案才能使用。

具体惩罚措施参考《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

逾期不改正可处5万元罚款

在《草案》中,对于违反《草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行为,采取了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如提供方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未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且使用的,或者未按规定将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设置或者张贴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对提供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备案以及不修改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可对其处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于提供方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将会把相关情况记入提供方的信用记录。

笔者认为现在进入了信息时代,政府应该公布已通过审核的格式合同在网络上,并且就公布其格式条款下方有详细的解释。而格式合同最后也要加上该格式合同的网络查询网址。一来可以扩大公开范围,使之执法更具透明性,再则这样更加方便了普通市民对格式合同合法性的审核步骤。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合同法》。

2、百度百科《格式合同》。

3、人民网《一起格式合同纠纷引出的话题》。

4、金羊网-新快报《深圳拟修例禁霸王合同禁止规定解释权属提供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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