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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内容不明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2-01-29 07:06来源:尹小帅 作者:蛛蛛猪猪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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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概述

转让合同内容不明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解析

著作权转让合同不规范,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口头协议,这些合同形式、内容都给著作权转让行为带来风险。

(三)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前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如合同生效后发现合同内容有遗漏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

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转让方往往予以拒绝。

2、不予履行

不予履行适用于受让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风险。在这种场合,受让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确认对方的履约情况,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四)法条检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合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典型案例

1、案情简介

2007年7月8日,三千里公司与恩特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1、恩特公司将其在中国注册的第号商标标示及商标设计图样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三千里公司;2、转让费为50万元;3、转让人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4、在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5、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并收到受让人支付的转让金后,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或受让人的代理人;6、付款方式为在转让人签署本合同与商标转让申请时,由受让人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方或转让方的代理人…12、转让款必须在2007年7月10日前支付,另商标权转让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并在合同条款的最后手写注:上述转让价款包括ISO9001认证、3C产品认证、绿色建材环保认证、公司网站等商誉。

2007年7月10日,三千里公司与恩特公司签订《机器设备转让协议》,合同中约定:恩特公司将包括现有生产的涂料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运输工具在内,原值元的设备转让给三千里公司,双方约定价格为21万元;付款方式为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人民币21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恩特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三千里公司;恩特公司将为正常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设备而形成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括管理诀窍或技术诀窍)全部转让给三千里公司。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

2007年7月26日,恩特公司与三千里公司就并购款不足80万元等事宜进行了补充,看着http://www.5law.cn。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1、双方同意对设备、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附相关认证书)等并购款80万元达成谅解,仍按80万元执行。2、甲方(恩特公司)同意将应收往来中给经销商的铺底部分造出清单并移交给乙方(三千里公司),即应收账款的权属一并交给乙方。3、甲方同意将与邓世雄同志合作从事的烟草烤房专用涂料及内外墙保温功能性涂料合作研究开发的相关成果(含已花费的费用、客户试用报告、与邓世雄同志的合作基础)移交给乙方。4、鉴于乙方已于2007年7月24日进入甲方开展经营工作,因此,男方原向乙方借支的40万元转为首期并购款,余下的部分乙方在2007年8月15日前支付给甲方,逾期,乙方每天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一承担滞纳金;所有并购款结清后,甲方与乙方办理其他相关交接手续。

2007年7月24日,恩特公司将其仓库内存货(含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运输、监视和测量设备、办公设备、生产设施移交给三千里公司,双方确认上述资产总价值17.5万元,并进入恩特公司开展经营工作。随后,三千里公司将恩特公司于2007年7月3日所借的40万元转为并购款,并于同月30日通过银行转帐向恩特公司支付了10万元。2008年1月4日恩特公司出据收据,收到三千里公司50万元。尔后,三千里公司一直未支付余款30万元。恩特公司一直未签署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交付注册商标正本、ISO9001认证、3C产品认证、绿色建材环保认证、经销商铺底部分应收帐款明细及相应债权、关于合作研究开发的烟草烤房专用涂料及内外墙保温功能性涂料相关成果,亦未在向三千里公司交付机器设备的同时交付正常使用机器设备而形成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2008年8月1日,刘朝阳与恩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三千里公司拖欠恩特公司设备和商标、商誉转让等知识产权转让款共计3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刘朝阳所有;协议生效后,转让方不得再向三千里公司主张债权,且该转让协议是不可撤销的。2008年8月4日,恩特公司向三千里公司发出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转让事项,要求其向刘朝阳履行相应义务。2008年8月12日,三千里公司向刘朝阳、恩特公司发出"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和我公司主张解除《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回函,称因恩特公司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至今未履行任何义务,致使标的物没有合法有效地转让。且恩特公司承诺转让的所有标的物,即涂可丽商标、ISO9001认证、3C产品认证、绿色建材环保认证均属无效知识产权,特提出对上述合同予以解除,同时通知恩特公司在收到本函后60日内退还转让款32.5万元。

三千里公司2009年1月4日刘朝阳、恩特公司收到"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和我公司主张解除《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亦未退还原告分文转让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款3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案例评析

本案中,三千里公司与恩特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机器设备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第5条、第6条均约定了转让款的支付,但约定不明。但是原告已支付了大部分转让款,被告仍未签署商标转让申请书,原告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在商标仍可转让,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原告以不安抗辩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倘若三千里公司在与恩特公司签订合同时候,能对转让款的支付跟商标转让的时间等做出更为明确具体的约定,则可降低其实现合同利益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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