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其职工小B签订合同,约定将A公司的某场地交由B经营使用,B在不领取工资福利五金(由B出资交A代交)的基础上每月再上交元,合同约定期为一年. 后该合同又续签一年,约定与前相同. 第三年起连续三年,因A公司领导变更,双方未订立合同,但B继续使用该场地,A继续为B交纳五金,且B未向A支付五金. 现产生纠纷,问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件,A不对B支付工资是免除其责任,合同。取消对方责任的行为,无效的。A应当支付给B工资。B之后不与A签订承包合同,那么就恢复到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该怎么办就按合同办。如果是无偿的使用了A的资源,B必须付费。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3〕224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