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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得"潜伏"

时间:2012-01-29 07:21来源:空气 作者:Besideme 中国法律网

隐藏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这是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争议。广东省高级法院29日透露,该院出台《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首次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今后,广东省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据了解,2009年10月新《保险法》施行以后,个别条款在适用中存在一些争议,司法实践中新类型保险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造成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统一裁判尺度,经过与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联合论证,广东高院出台了新的《指导意见》,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利益、保险理赔、保险合同解释、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追偿等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出现免责条款"潜伏"在合同中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许多投保人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或者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并不了解。《指导意见》强调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两种义务,并明确规定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应达到的标准。合同。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的,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合同。如果免责条款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则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广东高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表示,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细化,将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获得操作性较强的依据,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放宽了受害方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条件。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责任确定后,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者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获得法院支持。而不必再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直接赔偿请求,使受害方的理赔程序更加"简便"。此举意味着在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的诉讼中,法院让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支付保险金,而不必等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另外,《指导意见》规定,保险合同对医疗费用赔付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使用社保标准以外的药品是否属于治疗必需负举证责任;在对条款存在争议,其他解释方法均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人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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