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王某因虚假出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而申请再审案之二:刑

时间:2012-02-01 12:39来源:雪域飞狼 作者:手帕的妃子 中国法律网

我们来看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二审法院维持的申请人触犯此罪的犯罪事实是,“申请人在增资扩股过程中,为使自己的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而把大量原公司的应付帐从帐中剔除予以隐匿,作为其个人债务”,“在2000年6月26日W集团公司的出资资金到位后至2001年1月,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采用虚构帐目套取公司现金的方法,作案三起,共侵占公司资金.01元,用于归还其增资扩股以前的个人债务”。从法院的认定的表面看,申请人的确符合了本罪的主体、客体、客观要件。但是正如申请人在本申诉状第一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所分析的那样,申请人将公司的债务转移为个人债务是违反法律的无效行为,这些债务仍然是公司的债务,且被增资扩股后的H市LR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违约金 。申请人作为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总经理行使经理职权,使用公司的资金归还公司的债务,本来就属于职务行为,怎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物呢?更何况,申请人一点都没有将这些资金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因此,申请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职务侵占罪,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