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某工程成立了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A公司,其实合同。并签订分包合同。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某村民甲撞伤,该村民甲将项目部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项目部和A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存在过错,最后判决项目部和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我们发现A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B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但是同样有营业执照,虽然A公司没有相应资质,但是B公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均齐全。我们现在想上诉,上诉的理由大概就是:项目部和A公司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是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部是代表公司、A公司代表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因此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且B公司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公司不承担对村民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村民甲在诉请中要求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但一审判决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请问这样合法吗? 总共两个问题:1、我们能不能认为分包合同是我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然后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我们不承担责任?2、一审法院超出原告诉请判决是否合法? 1、我们能不能认为分包合同是我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然后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我们不承担责任? 不能。合同签字方是A公司,而不是B公司。 2、一审法院超出原告诉请判决是否合法? 赔偿数额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