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之所以起诉被上诉人,乃是因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为工作人员足额交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从而导致上诉人退休时由于缴费年限不足,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金,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给上诉人造成老无所养的严重后果,从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法为上诉人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是本案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但一审法院却置此关键于不顾,学会合同。不但没有审查1986年8月6日至1990年6月1日期间被上诉人有无履行此法定义务,而且没有审查1990年6月1日至1996年期间被上诉人是否完全履行了此法定义务,却简单而又错误地将因被上诉人没有依法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导致上诉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只有3年4个月这样的损害事实认定为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要求赔偿的原因。定金 。对于为什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了10年又近4个月,而被上诉人只为上诉人缴纳了3年4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剩余的7年养老保险费,被上诉人是否为上诉人缴纳,又为什么没有为上诉人缴纳等基本事实问题,均无审查。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缴费年限是否与其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年限一致,以及被上诉人为何不为上诉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非但没有认定,而且倒果为因,混淆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