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中方甲)作为卖方向墨西哥某外贸公司(墨方乙)出售一批运动衫,数量件,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上海。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当在当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给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以便运输。 2004年3月9日,甲将生产好的件运动衫分别装在1000个纸箱中,其实合同。交付乙指定的承运人——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港方丙)的“惠兴”轮进行运输。“惠兴”轮的船长在对这批货物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以后,向甲签发了清洁提单,甲收到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是当这批运动衫运抵墨西哥后,乙立即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大约100余个纸箱出现了运动衫数量短少的情况,短少的数量从几件到几十件不等。乙随后又立即请一家商品检验机构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这家商品检验机构也随即出具了有关这批货物数量短少的证明。 墨方乙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中国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 中方甲答辩称:1、有承运人丙的清洁提单;2、FOB风险自货越船舷转移;3、墨方单方验货不公平,不接受。 承运人港方辩称:1、航运中无过失;2、出具中方保函一份。原来在甲准备交付货物的时候,交货的最终期限已经临近,为了及时交货,特别是为了让承运人立即签发提单以便该公司能够马上到银行议付货款,因此甲就在承运人并未对全部货物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要求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出具清洁提单,并且保证如果因货物残损短缺而导致一切损失,都由甲承担。 问题:1、此案谁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2、墨方该向谁索赔?为什么? 3、墨方可以如何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货物包装箱内数量短少,提单清洁是指箱数,不是指箱里的件数。 2、向甲方。违约方是甲。 3、实际履行;赔偿缺少部分货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