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人甲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公司向甲借款用于经营周转资金需求。另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甲也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其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公司愿意以其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并与甲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是该公司有权处分的正在承建一楼盘中的一部分商品房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抵押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但是由于该楼盘当时未办理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抵押物也未办理成抵押物登记相关手续。后来,该公司并没有按借款合同来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至今仍未偿还借款资金。贷款方甲某为保证债权的安全,就当初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做相关的保全处理,但是,却从一些相关部门查询到,该抵押物中一部分被法院查封了,剩余的也被出售了。现在,合同订立 。想咨询一下贷款方甲某该如何保全,相关的司法程序该如何进行。 首先,该甲已经不能从抵押物(楼盘)中优先受偿了,因为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依法无效。 其次,甲还可以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保证责任,因其是连带担保,可以申请冻结查封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