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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时间:2012-02-03 04:24来源:Flyyying 作者:赶路者 中国法律网
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张`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的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同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谓"不正当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对这一款规定的证明负担分配,也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由主张`发生该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对该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行为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期限即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当因附期限的合同发生纠纷中,因生效期限的届至,或终止期限的届满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期限的届至,或届满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但此处所说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不同的。履行期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它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如所附的生效期限,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即不可能享有权利,承有义务。合同。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张`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

以`上`是关于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纠纷在诉讼中的举证分配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可能涉及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合同关系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根据以`上`分析,凡是在诉讼中主张`实体`法`权利或权利受到妨害、制约甚至消灭的利益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中做了明确规定。

与以`上`规定不同的是,在关于合同履行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则体现了一种例外规则。这是因为,按一般规则,凡主张`一定的权利,就应当就权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和客观`上`据以发生的案件事实这一小前提同时负担举证责任,当对合同是否履行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再适用这种规则,势必加重合同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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