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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

时间:2012-02-03 04:46来源:时间餐 作者:空水和烟 中国法律网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并事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市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在甘各单位下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

  该《办法》经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7部门制定,学习合同。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并正式颁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所指建设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工业园区及能源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施工单位需即刻停止作业,保护好现场,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组织考古发掘。如有重要发现,应另行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相应调整工程设计方案。

  《办法》明确,对纳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倾斜支持,优先安排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要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经考古调查,建设单位要与文物部门商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制定文物保护方案。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可提出发掘计划,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指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发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文物损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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