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之三:原告李忠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
合同不是由投保人李铁森本人签字,是由被告的业务员孙洪青代签的,所以被告的业务员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被告主张按照惯例业务员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另外合同在李铁森手,他还多次到保险公司多次交纳保费并借款,他应该知道免责条款。被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共同交流有关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合同条款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免责条款是违约的免责事由之一。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 保险合同纠纷案---免责条款的效力, 所谓免责条款,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指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免责条款的如实告知,《 谨慎主张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与免责条款, htm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中合同法的适用 周凯 【裁判要旨】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保险人,如果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背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平安养老: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告知义务, (二)法律规制。司法规制是指国民法院对免责条款有司法审查权。法院可以根据受理的案件之详细情况,对免责条款是否已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有没有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合同”的规定,显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应属无效;第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在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各种必要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解除 关于免责条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理解及, 合同条款设计不合理,在“赔偿处理”、“释义”等合同其他部分也包含有免责性质的条款,本文将该类条款称为隐性免责条款。大多数保险公司认为,“责任免除”部分之外的条款,纵使包括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也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中隐性免责条款及效力的认, “依据保险法,明确告知和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系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生效。庭审形式不合理 ,免责条款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保险格式条款形式安排不合理、不完善情形,保险人把自己所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中合同法的适用(,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引用) 保险(车险类) 阅读 4 评论 0 字号: 大 中 小 订阅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问题、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第一赔偿网/汕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9-7-19 分类:经典案例 案情: 2006 年11月1 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该项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周广明不产生免责效力。 二、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保险合同中出现某些用语含糊、文义不清,甚至条款之间有矛盾时,我们应把保险合同的文字条款与签订合同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