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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出解决医疗纠纷“第一方”

时间:2012-02-06 02:02来源:空谷幽兰 作者:blacklow 中国法律网

    律师开出解决医疗纠纷“第一方”

    来源:著名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2/02/01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2011年3月27日上午,热血传奇私服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和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7号教学楼108室模拟法庭举行。律师应邀做题为《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的演讲,为医疗纠纷的解

    2011年3月27日上午,热血传奇私服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和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7号教学楼108室模拟法庭举行。律师应邀做题为《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的演讲,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开出“第一方”。

    首先演讲的学者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Benjammin L.Liebman),题目《中国医疗纠纷实证分析:一个比较法的视角(Empirical Analysi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China: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李本(Benjammin L.Liebman)教授

    李本(Benjammin L.Liebman)教授用流利而地道的中文讲道:“让我谈谈我们收集到的资料,然后讨论这些资料告诉了我们至少在中国中部的某一个地方司法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哪些特点。我们尽力收集了自2001年到2009年九年间,在一个中部省份的某个地级市,以医院或者其它提供方为被告的每一份法院判决。我们所研究的这个市的大部分地区是农村。我们一共收集了151个判决,其中58份是中级法院的判决,93份是基层法院的判决。我们相信我们已基本收集到中级人民法院全部的相关判决,事实上合同。我们也几乎肯定我们未能从所有基层法院收集到全部的相关案件。同时,我们在该地区针对法官、医务人员、卫生部门官员和律师进行了一定范围的访谈”。

    李本(Benjammin L.Liebman)教授还归纳了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所能够得出的一些结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主编张新宝、卫生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处长龚向光、乔治敦大学法学院奥尼尔卫生法研究所中国卫生法项目主任陈定伟,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对李本(Benjammin L.Liebman)教授的演讲做了评论。

    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纪文,做了题为《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的演讲。

    旅美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周大伟做了题为《有关中医的医疗纠纷问题思考》的演讲。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军做了《医疗损害案件的现状及建议》的演讲。并介绍了当前法官面对的审判实务中的困难。

    律师的演讲对八千余字的文稿《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做了简要叙述。

    《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用三个典型的追究查处医疗违法职责行政案件,介绍了《条例》运行的情况下,法官对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比如明显的病历篡改问题;明显的违反管理制度甚至违反法律的问题,我不知道合同内容 。法官应有的表态越来越不明朗,民事司法出现了基本判断力的减弱趋势。为了解决这些原本可以由法官独立解决的问题,同时又要避免使问题陷于暗箱操作而失去程序公平正义的坚守,律师常常被委托人要求寻找替代措施。律师发现,国家对查处医疗违法行为早就有完整的法律程序设计,这里面有一支重要的执法队伍。对其法定的查处程序的启动,部门规章早就有具体规定,他们应当就是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

    律师总结道,查处医疗违法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新型案件。相比较以往的医疗损害案件而言,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行政执法机关都不愿把受害公民举报的医疗违法案件纳入执法调查处理的程序,都以处理信访的方式对待受害人的执法案件举报;

    2、行政执法机关都没有告知受害人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行政追究和刑事追究的程序,而转移话题,告知受害人并没有触及的医疗损害责任民事追究的程序,就行政追究程序拖延答复举报人;

    3、行政执法机关都没有按照执法程序(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违法嫌疑人(肇事医疗机构及肇事医务人员)主观怎样陈述,执法机关就形成怎样的“调查”结论。甚至把调查医疗违法的任务交给违法嫌疑人(肇事医疗机构)。缺乏执法的自主性。 律师

    这些案件整体反映出,查处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第一方主体隐遁之后,企图一直隐遁下去。

    律师还对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做了法律分析。提出:医疗损害责任是法律责任,对法律责任的追究首先是国家职责;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历来是医疗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程序法是医疗法律制度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医疗违法责任的行政追究、刑事追究制度和执法(侦查)主体设计,就是程序法;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力量是回归法律秩序、有序解决医疗纠纷、杜绝医患私力的唯一选择。

    最后,宋律师指出,这个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最常见的,就是卫生局和药监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北京农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授院长佟占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对常纪文、周大伟、李军和的演讲做了评论。

    研讨会还穿插进行了自由发言,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人员、记者、律师等发言踊跃。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主编张新宝做了题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变化》闭幕演讲。

    延伸阅读:拨云见日现光明--读《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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