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的概念,应试用的,应该怎么回答?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听说合同。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分类: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对比一下租赁合同 。” 特征: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