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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统一制订后,其内容没有对涉内、涉外合同进行

时间:2012-02-08 03:30来源:yvonne 作者:XiaoHai 中国法律网
尽量详细点哦,查了很资料都没有,希望有高手可以解答!
这可能只是一家之言,只是本人同意他的观点,虽然不是很同意他的论证。希望提问者斟酌。 我国当事人与公约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公约》在这种情形下不适用,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形式当然有效。事实上合同履行 。 我国当事人与其他《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而选择适用我国合同法或其他对合同形式没有严格要求的国家的法律,口头合同形式依然有效。 我国当事人与《公约》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仍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我国撤消了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方为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对该缔约方适用时的法律效力而作的片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抛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声明保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保留亦同。目前我国并未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声明仍然有效,国内法的改变并不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根据这一精神,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所以在种情形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仍应采取书面形式。
之前的本着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合同法。 有些还是要使用特别法:如中外合资企业法等。
是老师讲的哈,我未必记完整了。 就买卖合同来说,一般我国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之前所作的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好像没怎么适用了。

并没有什么保留啊?不太明白你所指的“保留”的含义。 但是,合同法是明确一点“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有关诸如保险、海商、铁路运输之类的合同,可能就需要其他法律的支持。但是,应注意是“其他法律”,通常不包括法规的。 其次,除了我国合资类企业的合同外,涉外合同通常可以选择法律适用的。 最后,关于公约,那仅是法律渊源的一类,仅对加入公约国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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