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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时间:2012-02-14 02:38来源:抿嘴一笑 作者:olay 中国法律网
华丰公司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
  这个错就错在“事后通知”。(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往往也会犯类是的错误)。“事后通知”要得到对方的确认,签字,盖章。如果是电子文档,签字盖章后,还要回传。这样黑字白纸,有凭有据,就不会有类似的错误了。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在你与对方立下合同的时候,可能双方都忽略了合同上的具体内容,合同立下的内容不详从而导致现在你们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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