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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案例分析

时间:2012-02-14 03:20来源:环球旅游联盟 作者:玉谷尘 中国法律网

   张小姐于2005年8月加入某知名香水连锁经营体系,合同约定加盟者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特许方支付5万的品牌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承诺将萧山地区的商圈交给张小姐独占经营,合同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合同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签订合同后张小姐却没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但是根据特许方的要求支付了1万元的品牌使用保证金,但是对于交付品牌使用保证金的收取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张小姐和特许方自行商定的。

   2005年9月,看看肾病综合征食疗。张小姐经过考察后决定讲地址选在萧山春天百货,为了能顺利入驻商场,9月3日张小姐把选定的地址告诉特许方,为方便张小姐经营,特许方当日向张小姐出具了《特许经营授权书》一份,授权使用期限为1年。

   但是,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张小姐准备向特许方进货的时候,突然听说,萧山春天百货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正常开业了,也就是张小姐根本无法入驻商场了。于是,张小姐向特许方提出要求更换经营地点,特许方表示只要在萧山商圈内都可以另定地址,但是此后张小姐一直没找到合适的经营地点,一晃1年过去了,张小姐因为忙于家庭也没有再找到合适的地点经营。2006年9月,张小姐认为合同已满一年,自己一直没有使用该品牌,也就不存在损害特许方品牌的情况存在,于是向特许方提出退回保证金1万元。特许方表示无法理解,认为张小姐连品牌使用费也没交,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合同还在履行期内,婉言拒绝。2006年9月,张小姐将特许方告上江干区人民法院,要求索回1万元保证金。

请问:此案如何处置?张小姐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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