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引发代位权诉讼 借贷关系不明原告遭败诉,基于本案涉及的两个借贷事实尚未达到代位权求偿的条件,郝小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证据不充分。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听说合同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保险人在追偿诉讼中的代位权,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确认的一项国际通行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而债务人不予履行,并且没有不履行的正当抗辩理由;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深圳国税首次行使代位权追回税款80万元,近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运用税收代位权,对深圳市某公司涉税案涉及欠缴税款进行追回,追回税款约80万元。这是自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深圳市国税部门首例运用代位权追缴欠税的成功案件。 据介绍,2006年1月,深圳市某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受到市国税局的处罚, 深圳国税第一次行使代位权追回税款8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此规定,如果他人欠许某的货款已经到期,而许某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催讨(如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你就可以以你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代位许某要求他人偿还其拖欠的货款,以达到实现自己债权的目的。 此外, 如何用法律催收工程款?代位权剪断工程款债务链,据悉,这是自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深圳国税部门首例运用代位权新办法追缴欠税的成功案件。 昨天,该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整个追缴过程。今年元月,深圳市某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受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处罚。该公司以经营处于瘫痪状态,无力履行处罚为由, 略论我国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后得以自己名义行使。 《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作用在于: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 掌握债务人经济信息及时行使代位权,该观点又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也不是对于当事人财产的支配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代位权是仅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意见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受偿,当债务人怠慢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我国《合法法》亦在73条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代位是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制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2、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这是因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债权;而债又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保险公司未给付赔款即保险金额之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