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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如何避免

时间:2012-02-23 14:26来源:一个人的情感 作者:禾雨造型 中国法律网
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2、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3、交付时的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约定由企业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当然,由对方在《送货单》上加该印章最好。 4、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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