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否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 可以。 放弃债权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可以撤销。 当然可以. 可以。两个都是到期债权,财产权,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可撤销,乙公司以丙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院可以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他们回答的都不正确啊。 在这个时候已只能对甲行使债的撤销权,撤销甲无偿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而不是行使代位权。 在撤销了甲的无偿放弃债权以后,乙可以要求丙直接向自己返还甲撤销的那个20万元。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与之不同的是代位权谁代位,谁受偿,看看违约金 。其他债权人不得要求配备该债权人通过代位之诉所追回的财产。 PS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在司法考试中不是形成权,是能权! 以后只要有这样的问题,就直接去法律敎育网论坛或免费律师黄页中问一下那里的专职律师。这些律师都是专业律师,相信你能从他们那里获得你想要的答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