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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部门要被搬至异地,我不同意去,如何处理?

时间:2012-03-02 07:56来源:晶晶Happy 作者:随园散人 中国法律网
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部门负责一个下属分公司(在重庆市荣昌县较偏的地方)的新产品项目开发,办公室在重庆主城本部,因为开发的东西是那边生产,所以平时会去分公司那边出差。现在公司想把我们部门十几个人和办公设备全部搬至那边分公司,于是出了一个要签字盖章的“外派通知”。我查询劳动合同法,学习合同诈骗 撤销权。认为这是在变更我的工作地点,到现在没有签署这个所谓的“外派通知”。部门内其他人有些人已经签了并上交了,听说涉外合同 。有些还在犹豫,而我不愿过去那边分公司(过去也对我没有好处),想知道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领导说搬过去了这边就没有我的岗位了。 我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写的是“公司经营范围内”,岗位写的是“技术”岗位,不过我手里有一份在“技术中心”从事“弹丸设计”岗位的盖章可以证明我现在的岗位。 由于公司领导的目的是想全部人马都弄过去,我去找人力资源部沟通,最初那个外派通知写的是不过去就按旷工处理,后来找人力资源部领导他又说要“待岗”。 我手里现在留有他们发的那个“外派通知”原件一式两份。 我的问题是: 1.他说的待岗合理合法么?因为马上办公室所有办公设备搬离,我不接受去分公司那个决定。 2.他说过没有我的岗位了,但没提到会不会给我安排新的岗位。我自己是希望公司能够就此放过我,结束劳动合同,让我另谋职业。但我自己是不能提辞职的,因为这样可能要赔安家费和违约金7000元。这样我该注意什么,而避免让结果变成我赔很多钱。 3.对此情况给我多几提条需要注意的建议,越多越好,分数不多,但真心谢谢能够帮助我的人。
1、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中第二十六条(三):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即:如职工不愿随企业迁移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分08年前与后有点不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对你进行经济补偿。
待岗应该属于不合理、合法的! 待岗期间应该为你缴纳社保等保险、生活费等。 你在待岗期间可以找找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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