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套房用作办公,合同期到10月17日,其中合同中有规定,装修的一切物品不能拆除。我于11月23日搬迁,这期间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搬迁过程中,我把筒灯等可拆卸物品(我方装修时购买)拆了安装到新办公室,厂房转让协议书范本。这时候租赁方要求我赔偿筒灯的价格,请问他有权力要求我赔偿吗 如果合同约定装修的一切物品不能拆除,那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你拆除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才从法定。 如果合同自愿有效的情况下签订的,个人认为是需要赔偿的。 因为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了,视为您对该条款是愿意遵守的。 如果合同确实有不公平的地方,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 房屋承租方对房屋装修一般是采取“来修去丢”的原则 如果你把可拆卸的东西拆走后,没有对房屋造成损坏或者其他不好的影响,那么这个房东的要求就有点无聊了。是不是有押金放在他手上了? 你可以这样回答他,筒灯不属于装修的范围,装修是对房屋进行装饰修缮,筒灯是动产,和装在房间里的空调是一个概念,难道说空调也要给他吗? 这位朋友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民法对于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设施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设施。租赁关系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所增加值的柜式,当时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 你们得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装修的一切物品不能拆除.”所以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违约。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你应当遵守。 筒灯与房屋已经合成一体,拆除后将影响房屋使用。 不能以筒灯是动产为由就可拆除,这是片面的。按这个说法,除了房屋本身的物品全是动产了。 筒灯是房屋装修形成的附合装饰物,你不能拆除。 当然有 如果合同自愿有效的情况下签订的, 而且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了,您对该条款是愿意遵守的,因此需要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