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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2-03-03 06:52来源:杨红莹 作者:雅朵咖啡兰桂店 中国法律网
曾参考: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03/69535.html。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项。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如合同当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毕时又签订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这样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部分在仲裁管辖范围内,一部分在诉讼管辖范围内,所以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就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既要进行仲裁,合同法全文 。又要到法院诉讼的情况。故为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对前期没有约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写入新合同争议条款中。 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约定的仲裁委不存在等。
我是2008/07/30签的合同,3年的期限现在到期了,没有通知我还要不要续约,我2011/06/30去问了,公司系统是2011年7月30才到期,我书面合同上写着是2011年06月30号到期,还有我上班到2011年7月1下班,我班上的主管才跟我讲2011年7月2号不用上班了想问一下这种情况 公司算不算违约。经济补偿是不是可以多要。想多要,但法律上也没找到合理的依据。如果可以多要补偿, 可以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哪条为依据呀。(之前我是跟我直接主管说过我合同到期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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