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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解惑:代位权行使

时间:2012-03-04 04:46来源:崔保永 作者:野狼尊者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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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卷三第45题:

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ABCD

在解析中有人这样分析:按照《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际算起,保证人的追偿时效为2年。现甲公司向丙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在甲公司对乙公司债务到期时已超过一年半(可以理解为18个月),再加上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已超过10个月,合计28个月,故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追偿权不受法律保护。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228/180195.html。(见三校名师讲义民法李仁玉2010版第164页)。

我觉得这样解析没有道理,如果说是因为诉讼时效,那么乙公司行使代位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一年半,并未超过《担保法解释》规定的时效。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个月,乙公司追债未注明是现在追债还是10个月前追债,这个一年半和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个月时间有10个月是重合的,不能相加,题眼中并未有先后的关系。

再一个:诉讼时效已过,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何况现在我国实行抗辩权注意,这样的解析难以服众。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以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D:撤销权的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在本题中,股权赠与发生在甲乙债务发生之前,不能认定为侵害乙的债权。

望高手对A的答案予以解析,谢!

找到答案了!

本题考察债权保全,具体地说考察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前的类似考点:2005年第9题、2006年第51题。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11-13条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做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要件为:(一)两个债权都合法存在;(二)两个债权都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造成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清偿了丙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第31条,甲可以向丙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这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因此,甲对丙享有一个到期债权,但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行使。十个月前,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现在,由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造成其资不低债,无力偿还甲对乙的债务,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行使代位权。乙行使代位权应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因此乙是向丙行使代位权。参考答案说A错误,这是明显的出题人失误。

乙行使代位权,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里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追回甲(债务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应当追加。B错。由B项也可以看出A项是正确的,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AB两项考察同一知识点(代位权是否成立),更不可能。

甲在一年半之前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丙,这是甲处分其财产的合法行为,在转让当时,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乙对甲的债权是十个月前到期的)。乙并非甲与丙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C错。

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为:(一)债权已到期;(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甲在一年半前将其股权(财产)无偿转让给丙,其时乙对甲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一),乙对这一无偿转让合同并没有撤销权。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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