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适用代位权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时间:2012-03-04 05:11
来源:昱懿宝典宫
作者:晋卫兵
中国法律网
编号="内容"2004年11月23,Tanmou委托加工合同签订与陈,陈同意Tanmou加工的毛衣。2004年12月2日交付的754,其中编号为每个15元至007处理费,项目数00818元,每个项目每01015.5元。陈接到命令,然后签署了金加工合同,将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对一个企业支付,并口头协议,为每人17至008元,拍卖件数010至007号14元手续费每至14.5元。被告Tanmou会发现毛衣制造,工艺要求等,以一个单一的,金指导付款。11月23日至十二月四日,根据陈的要求,付款将被处理的一个小数支付Tanmou部毛衣在送货单上签陈。Tanmou毛衣对质量提出异议147。12月25日,金正日将返工一个良好的交叉处,以Tanmou毛衣。根据金正日和陈的口头协议,金为三八〇四四元应收加工费。2005年3月25日,陈不同意支付原告的加工费,又错过了付款向Tanmou调查。Tanmou承认这些事实,同时也认识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为配合第三方加工费元。金正日要求Tanmou的三八○四四元直接付款,但Tanmou拒绝。金正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Tanmou代位权。经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陈作为第三人参加额外的诉讼。法分析说,被告Tanmou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首先,虽然陈下落不明,但陈水扁打了几次电话Tanmou恢复处理部分。因此,债务人陈不"懒惰演习"分债务人Tanmou索赔;第二,金,陈不同意支付处理时间,陈,谭的备忘录,不处理的约定的时间付款。因此,对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代位索赔),以及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代位权(债权)有没有过期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在上述两起案件是由于前代位权;再次,陈水扁发表了毛衣,以Tanmou一些质量问题,但双方未就如何处理协议。因此,债务人陈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Tanmou是不确定的。债务人只有在当时的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当时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损失数额是不是债务人的明确的时代背景下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2005年9月15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金代位权,执政Tanmou处理部分,以进行薪酬三八○四四元付款。问答对"合同法的适用最高法院"的几个问题(1)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解释,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行动带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的合法对债务人的债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要求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提供了一个法庭来判断是否成立的代位权的主要依据。在本案中,对法官的代表权的元素有一个良好的解释。首先,如何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本案中,原告金认为,陈失踪债务人是"懒惰行使"应有的索赔;被告Tanmou是,虽然陈水扁可以不被发现,但陈的电话发挥了多次讨论,以Tanmou到加工一节。这表明,债务人陈一直倡导的分债务人,没有"懒行使"到期债务情况的索赔。法院最终根据"解释的情况下"找到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第十三条的释义":"合同法规定,在行使其到期债务的债务人73'玩忽职守,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由于债权人,而不是法庭,要求其方式或仲裁其债务人的权利与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到期付款,造成未能达到应有的债权人的债务。倍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须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债务人是"懒惰行使"应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丢失的直接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在次债务人的诉讼或仲裁债务人邀功。案中,债务人没有时间证明,陈水扁有他Tanmou诉讼或仲裁超过债权,但声称,陈水扁曾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他们的索赔要求。因此,Tanmou,勿施于你的举证责任,法院认定扁"懒惰债务人行使"适当的信贷成立。二,如何识别是否是由于索赔。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金陈不同意付款时,债务人和陈之间没有付款时,债务人Tanmou商定的时间。被告认为,代位行使代位索赔和索赔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代位索赔的要求和代位已到期。主要基于:加工合同是双方的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履行时间,使案件同意,这些规则也应适用于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金诚的要求,分送达债务人Tanmou同意毛衣,在Tanmou提出质量异议,黄金一直在改造的同时Tanmou毛衣并没有返工后再次挑战。因此,金送到Tanmou返工衫,金诚已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对陈已履行其合同义务Tanmou。因此,金诚的债权应被视为已到期,但对Tanmou陈水扁的说法也被视为已过期。最后,代位索赔的数额是否确定。被告Tanmou,自陈失踪,其不与陈水扁的最终解决,因此,陈水扁在Tanmou索赔数额是不确定的,如允许支付的代位权的利益可能会损害Tanmou。法院认为这是肯定的代位索赔金额不影响代位权成立。主要理由是:"解释"第18条,"代位行动,时间对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法院认为,尽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时间量的债权是不确定的,但数额可以在诉讼中发现,时间的债务人有权挑战数额,因此,次债务人的利益不会损坏。解决问题的提示盛产三角债务,合同法已经发展了代位权,"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素",以更具体的规定。由于是比较新的规定,就如何行使代位权的受害者很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此案是提供一个新的情况下,他们的客户。对于债权人,其主张索赔的对象应当知道是不是仅限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与债务人直接向第二项索赔的权利。通过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无论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有失败的负面试图主张权利,以避免债务人的债务。对于债务人,其合同应该建立在按照审慎的债务长沙律师委托网()(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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