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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附义务赠与行为撤销后,整个合同的效力如何?

时间:2012-03-05 10:49来源:陶政宏 作者:meinanzi66 中国法律网
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赠送乙方房屋一套,但要求乙方在甲方工作十年以上,否则无条件退还此房屋。现在乙方工作3年后辞职,这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所以甲方有权撤销。 但是却因为甲方没有支付足额报酬,所以乙方辞职。我不知道道德与法制。 现在甲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方返还房屋,到底还不还呢? 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下··感谢!!
针对你的疑问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赠送乙方房屋一套,但要求乙方在甲方工作十年以上,否则无条件退还此房屋。 我个人的意见是这个约定应当属于有效约定,可以视为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因此,如果员工不能工作满10年,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返还房屋。合同。 2、却因为甲方没有支付足额报酬,所以乙方辞职。 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是公司被迫员工离职,那么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包括房屋的返还问题。因此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公司已经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足额报酬,你们应当继续在公司工作。如果公司不愿意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对比一下违约责任 。那么你们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退还房屋给公司。
1、那个应该不还。 2、可以请求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
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够有这样的约定的,你们的附义务约定无效,整个合同是无效的
这个合同是无效的,附义务的
个人意见,合同有效。 合同是可以附生效条件或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该遵循,更何况,即便是签在劳动合同里,上述约定也完全可以视同是一份单独的附条件赠与合同。 劳动报酬是否足额支付与辞职没有必然联系,起码在理论上,通过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维护权益之后,劳动关系仍可维持。 以工作十年以上为条件赠与房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这种工作年限的规定不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否则,没法解释劳动合同法上关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劳动者的服务期的规定 考虑到用人单位有违约之处,个人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退还房屋的基础上,可以主张一定的补偿,但不能据此否定合同。 思路比较凌乱,想到哪里说到哪里,见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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