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合同 >

《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12-03-07 19:44来源:Sagidaisy 作者:小妖的光芒 中国法律网

  体群字[2012]22号

  各有关厅、司、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充分调动优秀运动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现将《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关于组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运动员,包括在役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指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为目的,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体现志愿服务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量力而行地设计项目、开展活动,务求实效;坚持志愿服务与提升运动员个人价值相统一;坚持自愿和倡导相结合,尊重优秀运动员的个人意愿。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鼓励并支持优秀运动员有组织地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五条成立“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办公厅、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宣传司、青少年体育司、机关党委、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构成,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职责》(附件1)开展工作。违约金

  协调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第六条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引导、招募、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相关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特别是现役优秀运动员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八条 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式:

  (一)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招募、登记、备案等具体工作。

  (二) 协调小组与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三) 协调小组根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结合优秀运动员训练、比赛时间及自身意愿,合理协调、安排参与活动。

  第九条招募流程:

  (一)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向优秀运动员发出邀请。各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做好优秀运动员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

  (二) 对接受邀请的优秀运动员登记备案(附件2)。

  (三) 与登记备案的优秀运动员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附件3)。

  (四) 建立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情况。

  第十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权利:

  (一) 享有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必要保障。

  (二) 接受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三) 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的表彰。

  (四) 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义务:

  (一) 自觉维护运动员的社会形象。

  (二) 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

  (三) 每年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次数不少于2次。

  (四) 保守在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工作秘密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举办或批准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要协调组织优秀运动员积极参与,涉及现役优秀运动员的,由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完成。

  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系统训练和竞赛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与竞赛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现役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安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举办单位为优秀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参与活动的优秀运动员提供合理的食宿安排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