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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时间:2012-03-07 23:34来源:中健行 作者:云江 中国法律网
我07年8月签的劳动合同,当时与总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服务协议,是因为总公司给我解决了北京户口,所以要求要工作5年,但是劳动合同是和下属的一家分公司签订的,工资也是分公司发给我,你知道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209/147042.html。社保也是在分公司所在地交的,只是档案在总公司那里,我现在想离职,因为分公司每周上六天班还不给加班费,我想以此为理由离职,合同内容 。我想问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向总公司交违约金么?在线等......
1、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之所以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权利,是由总公司一位同法人的方式授权的,如果有法人资格,就不是分公司,而是子公司,但无论是什么,按如下分析都不会影响你的辞职。 2、你与总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是不合法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总公司与你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事项,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由此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完全可以不履行,即不用交违约金。
不可以,因为合同中有规定,双方签字认可,就要遵守。不管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都是一个领导,都要遵守合同约定。
首先你要看一下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的约定,如果工作地点不是在总公司,那你们公司违约,其次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如果对方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生效要件上讲,不一定必须是公司公章、部门章、合同章甚至负责人的签字都可以代表公司,使得合同成立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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