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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时间:2012-04-03 02:10来源:被子2phil 作者:江泽坤 中国法律网
你好!本公司有一员工是从2003年4月入职的,但由于个别原因从2003—2007年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2月。所以,到了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将要终止。现公司已决定于2009年不再将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那么,请问08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与员工双方需办理什么手续,公司需对该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吗?补偿办法是如何的?谢谢!!急急……
1.尽管2003—2007年贵公司位于该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劳务关系事实存在,2008年签订了劳务合同,此员工在贵公司一共是五年,应给予五个月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补偿。最好与该员工和平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合同风险防范。一旦该员工到劳务监管部门投诉,那2003—2007年未签合同的劳务关系是非法用工这是毋庸置疑的。 2.合同到期前30天就该通知该员工在解除劳务告知书上签字,否则经补偿将双倍给付。 3.给该员工开出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证明,将其各种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出,这些是必需的。核查该员工的社保保险是否有落缴,如有落缴经到社保中心给予补缴。以免该员工到社保稽查科投诉。
1. 由于劳动合同已到期,只要开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就好了,合同。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需要填“解除”,因为一旦解除不当就是双倍经济补偿金。 2. 好好查查你们是否有过欠缴社保、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全给补上。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按照劳动者2008年的正好一整年的工龄,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离职原因上填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注意一定要填“终止”。学会合肥工业大学。其它没有什么特别的,按照一般的离职办理就行了,但是经济补偿金一定要当场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要结清。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相比看买卖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问:我是北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工,在该企业已经工作3年,劳动合同于今年8月31日到期。7月30日公司向我发出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我的工作不称职,最新婚姻法全文。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是,我在每年的考评中,都达到了良好的要求。公司所谓的工作不称职根本就没有依据,请问:公司以工作不称职作为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合法? 答:对于此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可否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其次,再看公司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此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的规定。你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也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可以正常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对于终止的理由,外资企业一般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来决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考核属于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的一种方式,无论该考核是否客观,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依据法定的程序终止劳动合同本身合法,而事由并不重要。若你对公司的终止事由不服,你可以通过公司的申诉机制,向上层领导反映,由上层领导根据你的真实的考核结果来决定是否与你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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