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某系民办幼儿园的员工,与该幼儿园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资2000元。2008年10月5日,该幼儿园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故决定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听听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111/79815.html。安某不服,注册资金印花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事实上合同义务。
试分析:
(1)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为什么?
(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为什么?
(3)安某认为幼儿园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一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1、支持,另外还要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 2、不成立,不准结婚的规定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此项约定 1.见一,合法 首先~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那条规定是违法的~所以在劳动合同中这部分内容是失效的~单位是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过如果安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赔偿问题:幼儿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1各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不过安某所要求的额外经济赔偿不知道具体是要求赔偿什么? 1,正确,应该提前通知。 2,不合理,因为它本身已违反了婚姻自由法 3,只需补两个月的补偿金,加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就是未提前通知的补偿金。一共补三个月工资,其他没有要补的。 (责任编辑:admin) |